违反夫妻忠实协议,能否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赔偿? – 女娲之爱

违反夫妻忠实协议,能否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赔偿?

王先生和蒋女士恋爱3年,最终结为夫妇。婚前为表达对未婚妻的爱,双方签订了忠实协议,作为爱的契约,约定一旦王先生有出轨的行为,将向蒋女士赔偿人民币200万元。

婚后2年,王先生被发现有出轨行为,几经争执,蒋女士仍然觉得受到伤害无法共同生活决意离婚。在向法院递交离婚请求的同时,也将当初的忠实协议提交法院,要求王先生向其赔偿人民币200万元。法院会不会支持忠实协议呢?

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法制发达国家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忠实进行规定,不仅规定了夫妻忠实的表现形式,还规定了违反夫妻忠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复地或者严重地违反婚姻权利与义务的事实,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时,得请求离婚”。同时,在第266条第1款规定“在惟一因一方配偶的过错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解除婚姻所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负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承认忠实协议受保护,如果协议约定条件成就,将支持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

再如美国,美国是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故并无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明文规定。但美国各个州的大量判例将夫妻忠实义务之违反确认为是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且允许受害的一方据此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那么我国的法律是否支持忠诚协议的履行呢?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又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问题是:如果违反夫妻忠实协议程度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那应该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做具体规定。然而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实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蒋女士的诉请,但是认为赔偿金约定金额过高,酌定判王先生向蒋女士支付人民币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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