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离,是否可以不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 – 女娲之爱

员工自离,是否可以不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

  员工自离,是否可以不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 典型案例

  前段时间,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要离职,他提交的辞职申请书时间是4月19日,几天后这个员工就不来公司上班了,他说公司如果招到人,他可以回公司进行一天的工作交接,但是要求公司给他出具离职证明。因为这个员工没有按正常的流程办理离职手续,按照公司的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就算自离,不予支付工资。如果他想要离职证明,那至少要回公司交接三天工作。现在这个员工说如果公司不发工资,不给开离职证明就要去劳动局告我们。请教一下,员工自离,公司是否可以不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

  

  案列分析 :处理员工自离时,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二是协商处理。

  

  

  

  1

  

  依法依规处理

  

  ?有两种依据:

  

  法规。处理自离员工的法规有:《劳动法》第4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等。均说明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自离也是旷工的行为。

  

  企规。你说公司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就算自离,以上法规并未对旷工达到多少天以上就算自离,也就是赋予了企业在旷工方面自主管理的权限,所以规定三天以上旷工就算自离不违法。也就是说,可以对该员工做出辞退处理。

  

  ?工资:

  

  按照以上法规和企业规定,都是不会计发旷工期间的工资,但应当发放旷工之前的工资,两者要分清楚。

  

  ?证明:

  

  不管员工以什么原因离开公司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企业解除了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应当于解除时出具离职证明。

  

  ?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五种情况的自离,员工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即: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此案例未说明员工离职的原因,如果聪明一点的劳动者,可能会努力去抓企业有否有这样的行为。

  

  ?程序:

  

  企业旷工、自离等规定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如果员工不知情即没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情,也是无效的规定。

  

  ?通知:

  

  员工无故离开公司后,企业应及时通过EMS或挂号通知员工本人或家属,限期回司上班,愈期则按规定给予辞退或除名。

  

  

  

  2

  

  协商一致处理

  

  如果严格按照法规企规来处理,有可能会留下不少后遗症或漏洞,比如:企规在制订程序不严、企业本身存在一些管理缺失(比如: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社保未及时购买等),企业虽然可以理直气壮依规处理,但员工被惹急了也会想办法咬企业几口的,以上这些漏洞都是下口的地方,如果企业没十足的把握,建议还是与员工协商处理为好。

  

  ?主动协商:

  

  员工纠纷要及时处理,越拖越容易把问题搞复杂。可以把员工约来细谈,说明国家及公司的规定,分析员工的行为性质,虽然提了离职申请,但规定是提前一个月,才过几天就不来上班,就是旷工,依企规,旷工达三天就算自离,未进行工作移交,给公司还会造成一定损失,依法可以要求员工承担,如果开具离职证明时写上属自离旷工,对今后的职业生涯也有影响,所以,尽力劝来办好离职手续,但不一定非要三天时间来办理,尽快办理,不要故意刁难就好。毕竟员工也答应等招到新人后愿意回来交接工作。

  

员工离职后HR要做什么?90%的HR没注意到这些方面!

  员工离职是HR工作中最头痛的环节之一,而得到离职消息只是离职手续开始办理的前奏,如果挽留不成,员工去意已决,除了工作交接,我们作为HR后续有哪些地方该注意的呢?

  

  1.工资核算

  

  在已确认离职日期后,应做好员工的工资结算,还有应报销的费用、福利、借款等,当月工资计算按正算法反算法皆可。

  

  2.年假处理

  

  2017年马上要结束了,离职员工的年假已休或有未休天数应及时统计,如有未修天数,应折算成工资给员工。

  

  3.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离职证明上需要注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员工的工作岗位、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相关信息。

  

  4.企业账户、工作群等后续处理

  

  一般企业都会给员工分配工作用的企业账户,还有一些员工群,在离职后这些账号也要及时进行移除处理。

  

  5.社保公积金关系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建议退休在转移)

听说年假还可以变成三倍工资?那还休什么年假啊果断领钱去吧!

  开篇儿咱先来个温馨提示

  2017年只剩一个月了

  年初定的小目标

  都完成了吗?

  

  小编当然是都搞定了,除了剩下的三天年假还没休、出省旅个游这件事以外…………不过呢,年底这么忙,为了年终奖,小编已经决定放弃年假,好好工作啦!但是,抱着一个侥幸的心理,我还是偷偷的去咨询了微课群里的大神:

  

  像我这样把年休假主动放弃了的

  能否获取未休年休假的经济补偿呢?

  

  大神回复:

  当然是不行滴!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是否休年休假应由单位统筹安排,而不以劳动者提出休假为必要条件。

  

  

  

  

  emmmm

  原来是这样的

  幸好没有直接去找HR小姐姐

  不然就hin尴尬了~

  

  

  当然了,都年尾了,肯定也有很多小伙伴想要趁着年前最后一点时间把年假休掉,放松放松自己的。那么这里小编又要@所有上班族了:这五种情况,你们可都是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哟!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关于年假,还有这些问题你必须get!

  

  

  Q:职工在当年度已享受婚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还能休年休假吗?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员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Q:单位组织旅游能否代替年休假吗?

  

  未经职工同意,单位组织旅游不能代替年休假。

  劳动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时亦应尊重职工的个人意愿。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情况,而应属于用人单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Q:辞职时年假没休完怎么办?

  

  辞职时年假没休完,用人单位应折现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数×3倍平均日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要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工资报酬。

  

  

  

  

  

  

  关于年假,这篇可以说总结的HIN全了!

  还有啥问题不知道的!

  记得赶紧给小编留言啊!

  广而告之

  

  赶快加入读者QQ群:35065646

  加群暗号:公众号

  添加QQ微信好友:45269559

  

  

来源:女娲之爱   love.ngnvip.com     女娲情书    love.ngnvip.com/category/qingshu

You may also like...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