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暴露产生情感纠葛 女子一怒之下杀掉情夫 – 女娲之爱

婚外情暴露产生情感纠葛 女子一怒之下杀掉情夫

因婚外情暴露产生纠葛,女子一怒杀掉情夫;为讨2万元的债务,几名男子将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致其死亡;不满妻子离家出走声称要离婚,男子多次骚扰老丈人一家,并最终导致一起命案……法院是简单判案,还是依法依情依理化解彼此心头的怨恨,尽可能消融矛盾?近日,记者走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见证了法官们将司法为民延伸到社会层面的三起典型案例。

  女子杀死情夫案

  动之以情促赔偿

  “谢谢高院的法官!”2010年12月29日下午,一名女子来到湖北高院刑二庭,将一面绣有“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锦旗送给了承办法官邵伟。

  这位女子姓庄,是一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一年前,她刚刚上诉到湖北高院时,多次表达自己对一审判决的不满。这还要从2009年发生在武汉市洪山区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说起。

  “我杀人了!”2009年8月18日凌晨3时30分,武汉警方110报警台电话骤然响起,一中年女子在电话那头说出了这样令人震惊的话语。

  在派出所,女子自称姓吕,几年前与单位的一名副总工程师李某发生婚外情,两人还长期在洪山区一私房租房同居。后来,两人的关系被李某的妻子庄某等人发现,双方家庭也都逐渐知情。2008年下半年,吕某与丈夫离婚,并多次要求李某离婚。

  据庄某等家属反映,他们多次找到吕某要求两人分开,但一直没有实现。李某曾提出与其分手,最终也因吕某离婚作罢。此后,两人因此产生矛盾。

  2009年8月17日晚,两人再次出现在洪山的租住房内,并发生矛盾。其间,李某的女儿多次电话要求其回家,并向吕某的手机发短信对骂,当李某再次流露出要分手的意思,并责怪吕某太霸道时,吕某拿出放在枕头下的藏刀,刺向李某胸部,致李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吕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鉴于其没有赔偿能力,而免予赔偿。

  一审宣判后,庄某等家属对此强烈不满,并提起了上诉。案件被交到省高院刑二庭邵伟手里,提审被告人并审理了全案后,邵伟发现子女已经成年并随父亲生活,而其在关山一小区也有一处房产。

  于是,邵伟先后4次到看守所。“不管怎么说,你们也是有感情的!”邵伟先是动之以情,又说明法律依据,再三劝说吕某进行赔偿。最终,一直感觉愧疚的吕某自愿拿出了房产进行赔偿。

  非法拘禁致死案

  明法析理让人服

  无独有偶,庄某送锦旗的次日,一对70多岁的夫妇也来到湖北高院刑二庭,握着庭长姚智明的双手,感谢法官“秉公执法为民”。

  老人姓陈,是省直某单位的退休干部。老夫妇俩因为儿子遇害,独自带着年幼的孙子,因身体不好,生活一度十分困难。老两口在儿子被害案一审后,由于不满一审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于是提起了上诉。

  原来,老人的儿子陈某曾借过张某3万多元钱,一直未能归还。2008年11月11日,因为陈某的电话不通,张某就邀约他人,通过熟人找到了陈某。凌晨3时许,张某等人将陈某带上一辆小车,并将其关押到江岸区一家酒店房间内,几人对其进行了一番殴打。随后,张某将电话打到陈某的前妻邱某处,让她赶紧拿钱赎人。

  凌晨4时许,陈某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凌晨5时许,当邱某赶到医院后,发现陈某已经没有了生理反应。

  2009年12月,一审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死刑,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老陈夫妇和3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田淼审理后发现,一审判决在量刑、适用罪名等方面存在瑕疵。在杨某的定性上,一审认定犯非法拘禁罪,但田淼审理后发现,其在作案中实施了殴打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刑某因送被害人去医院,且在作案中属从犯地位,因此应从轻判决;而由于本案系债务纠纷引发,根据相关规定,张某也应从轻;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作出改判,张某因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某改判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某则被判处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而与此同时,田淼又多次找到张某家属,从情理、道义和法律层面进行劝说,终于促使其家属凑了3万元现金,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判决下达后,张某家属再次找到法庭,主动要求再赔偿5000元。二审宣判后,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家属,都对案件表示心服口服。

  男子杀死岳父案

  维持死刑保公平

  作为保证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屏障,加之我国实行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上诉启动二审程序,成为不少被告人尤其是面临极刑惩罚的被告人最后的侥幸希望。而如何把握适用法律,是否能对被告人从轻,就成为二审的关键。对此,湖北高院刑二庭并未机械适用死刑从轻政策,而是从维护法律公正和为被害人伸张正义出发审判案件,最终赢得了群众的赞誉。

  去年年底,法官方丽君接手涂某杀人案件。上诉人涂某称,自己不是蓄谋杀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且案件系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因此应同其他杀人案件有所区别。涂某的辩护律师也在二审庭审时提出,涂某是间接故意杀人,请求对其从轻判决。

  方丽君审理后发现,涂某与妻子丁某2001年结婚后出现矛盾,经常打架。丁某提出离婚,涂某不同意。期间,涂某还以汽油、刀具相威胁。2008年,丁某离家出走,并在外地与人同居。

  涂某为逼迫丁某回家,开始使用各种骚扰方式对丁某家人施压,并多次到其岳父家吵闹,还发生过争执打斗。

  2009年9月30日晚,涂某在与同居女友张某经过岳父家时,再次到丁某家吵闹。当发现岳父推车在路上行走后,涂某又尾随其进行辱骂。老人不堪被辱骂,就到他人家躲避,而涂某仍隔窗谩骂。

  随后,老人的继女继子以及多名村民赶到,一村民捡起木棍准备打涂某,涂某见状掏出水果刀威胁。此时,其岳父从屋内出来,双方发生争执,老人抢过木棍打了涂某头部,涂某随即持刀连刺三刀,老人当场死亡。

  方丽君多次走访当事人和群众后发现,案件虽系夫妻不和而引起,但涂某迁怒老丈人,多次纠缠继而持刀行凶,情节特别恶劣。二审法院同时查明,没有证明显示其岳父有过错,涂某其他上诉理由也不成立。据此,湖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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