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去世 私生子来讨家产
(图文无关)
●倾诉人:陈敏 女 41岁 职员
●倾诉时间:2012年1月28日
老公刚过世,他生前的情人就带着私生子上门,拿着遗嘱追讨“应得遗产”。
老公已去世,这份遗嘱到底是不是他写的,孩子真的是他的吗?他将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是否有效?老公去世后,遗产究竟应如何分配?他的合法妻子应获得财产权的多少?“非婚生子”有没有继承权?陈敏未语泪先流,老公英年早逝对她已是重大打击,没想到后事还没处理完,他生前给自己埋下的“定时炸弹”便引爆。
恩爱廿年
我跟老许是一对恩爱夫妻。结婚20年,别说吵架,就连争执都很少。外面大事听他的,家里小事听我的。
1990年,我们经人介绍相识后,他就对我紧追不舍。当时,我们一个住武昌,一个住汉口,他几乎每天都过江来找我。哪怕我们天天见面,他仍然深夜在灯下给我写热情洋溢的信,一写就是满满三大张信纸。次日一大早就丢到邮筒寄出。我看到的信,总是盖着早上8时许的邮戳。
在我20岁生日当天,大我3岁的他就向我求婚了。我力排众议嫁给他。我们结婚时,家里仅有的一台彩色电视机也是我出钱买的。他老家是农村的,家里负担重。
婚后,我们过得有苦有乐。2个孩子相继出生后,日子过得捉襟见肘,他一咬牙下了海,从摆地摊做起。我每天上完班,就急急忙忙先赶回家给孩子做饭,做完饭后,就带一份给他,然后跟他一起照看摊子。那时,好一点的菜都留给孩子了,我俩经常就是一盘炒白菜、一些有点肉末的青椒下饭。
2002年,他攒了些钱,跟朋友一起合伙开了公司。此后又几起几落,近几年日子才真正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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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爱人
去年11月底,老许到外地去办一笔业务。他出差的头晚,我就有些心神不宁。老许还笑话我说,我的更年期不会才过40岁就来了吧。在他的安慰下我才睡着。
但没想到他这一去却成永诀。我连句话都没办法再跟他说上,老许因心脏病突发在出差途中过世。
我接到电话时顿时昏厥在地。我知道老许心脏不好,平时烟酒多,那几天降温也厉害,但怎么一下子人说没就没了。
我们名下共有三套房子和一辆车,他去世后,公司合伙的朋友又按他的股权折现了几十万现金给我们。但我悲痛欲绝。两个孩子还未成年,家里的丧事是老许的几个姐夫一手操办的。许多亲友都安慰我说,他人是去了,但好歹身后还留下一些财产,够我把2个孩子抚养成人。
去年12月20日,我还未从老许去世的悲痛中反应过来,就接到一个神秘电话,一个女人在电话里说,她是黄瑛,问我知不知道她是谁。见我没反应过来,她说,她是老许生前的情人,他们还有一个儿子,想依老许2006年立下的遗嘱,分得一半家产。我的手机“啪”的一声掉在地上,机身和电池摔成了两块。
他的秘密
黄瑛还是找到了我。她30多岁,涂脂抹粉看起来很年轻,神情却并不悲痛。她告诉我,她已确知老许有些什么遗产,她和儿子理应分得一半。见我无法置信。她还真拿出一份遗嘱,协议有些潦草,但是老许的字。同行有个7岁男孩,一看相貌,我头晕目眩,心中顿时明白了八分。
其实,我知道有这个女人,但没想到她真的会找上门来。8年前,黄瑛是老许公司的一名员工,等她肚子大了,谣言满天时我才知情。老许告诉我,他处理得很干净,黄瑛已离开公司。“我们的关系只维持了一年。”几年前,我因担心还问过老许这个事,他说跟黄瑛早就不联系了,连对方去哪了都不知道。
但老许从来就没告诉过我,他给黄瑛立过遗嘱这回事。而2006年,正是老许落魄的时候,当时公司周转不灵,他们几名合伙人一起把房子抵给银行才渡过那次难关。黄瑛离开老许,据说是当时他的公司不行了,没法供她玩乐。但谁知她今天又拿着遗嘱在老许过世后杀了个“回马枪”。
黄瑛有备而来。给我开出了一份应给付的财产清单。这一个多月来,她不断地催促我尽快把遗产给她。见我拖延,她却威胁说如果我再不给,她就要跟我去打官司,看到时是谁更怕把这丑事抖出去。我真是恨海难填,老许怎么能这样对我?他人就这么走了,却把这个“定时炸弹”留给了我,而我却还要顾忌他身后名声!
律师认为:“把遗产赠与婚外情人”无效
针对陈敏的一系列困惑,本期特邀律师孙先生为她作出详细解答。
1.陈敏:这张遗嘱虽像老许笔迹,也写明“家产分黄瑛及儿子一半”的内容,但现在老许已不在,我想知道在哪可作笔迹鉴定?且黄瑛说儿子是她与老许所生,我怎么证实这男孩到底是不是老许所生?
孙律师:许先生虽已去世,但可用他2006年左右这段时间,他在其他材料上所写的字在司法鉴定机关进行笔迹对比鉴定,看遗嘱是否他所写;至于亲子鉴定,同样可通过做“亲缘鉴定”来确定这个孩子是否他亲生。
2.陈敏:这份遗嘱就算证实是老许所写,但它未经公证,有没有法律效力?
孙律师: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并非看它有没有经过公证,而是看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故,许先生的遗嘱只能处分婚内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是属于陈女士的。许先生对属于陈女士的财产无权处分。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故,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会直接认定“把遗产赠与婚外情人”的这类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3、陈敏:如果黄瑛的儿子确是她与老许的“私生子”,这个孩子有没遗产继承权,他的继承有多大份额?
孙律师: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黄女士的儿子,如是许先生私生子,则享有和陈女士的儿女一样的继承权。
根据现行法律,财产应这样分配: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陈女士;其次,另一半财产则作为遗产,由陈女士及两子一女(共同)继承。黄女士不分得遗产。
4.陈敏:2006年,老许的事业处于低谷,当时我们名下仅一套房子,但现在,我们却有三套房、一辆车,及80余万元存款。我觉得,老许立遗嘱的时间是“2006年12月”,按当时“一套房”的财产情况分一部分给他和黄瑛的“私生子”,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按他现在过世时的财产额来分就有失公平。
孙律师:遗嘱一般要写清楚“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留给何人”等。但像本案中的这张遗嘱,笼统写“被继承人死后其财产给某人”,则在法律上一般会理解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财产总额”。
故许先生和黄女士所生的“婚外生子”在继承时,拥有的财产分割权应针对许先生过世时“他现在的遗产”。
记者在网上检索得知,在此前法院作出的大多数判决中,会认定当事人把“遗产赠与婚外情人”的这种行为无效。这也是法律的底线。加上去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一方将婚内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可追回”的规定,均可看出我国法律目前正在对类似婚外情现象很重视,相关法规正在“收紧”,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合法婚姻中夫妻双方权益。
但法律的硬性规定能否很快杜绝一些人“婚外恋”?可能不行,而只是让“婚外恋”的代价更高。终归结底,婚恋观是靠个人修养、自我道德约束的事情。
人生可能会出现意外,给挚爱或孩子永久留下什么,应是你我共同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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